格鲁吉亚移民法
欧洲-格鲁吉亚 2008-02-02 15:57:19.0【文章字体: 大 中 小】
(1993年6月27日格议会批准)
第1 章 总则
第1条 立法目的
为规定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以下统称“外国人”)来格定居或移民(以不损害格公民利益为前提)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对与此相关的其他问题进行调节而制定本法。
第2条 调节移民事务的有关法律文件
在格鲁吉亚境内,调节移民事务的法律文件为:外国人法律地位法、本法和其他法律规章。
如遇格鲁吉亚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相关条款与格国内法有冲突,则按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2章 移民的法律地位
第3条 移民地位
1、移民系指依格鲁吉亚法律规定程序取得在格鲁吉亚定居资格的外国人。
2、移民资格可以赋予:
(1)、有格鲁吉亚血统者,即父亲为格鲁吉亚族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
(2)、格公民的父母、配偶、18以下未成年子女或无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
(3)、移民的配偶、18以下未成年子女或无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
(4)、受格公民监护者;
(5)、作为格公民监护人的外国人;
(6)、对格鲁吉亚有益的高级科学工作者、艺术家。
3、为取得移民资格,外国人须有合法的固定收入来源,足以保障其本人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需要。最低生活费用的货币量化标准由格劳动、卫生和社会保障部确定。
4、如移民无收入来源,应由格劳动、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向其本人及家庭成员提供就业保障。
5、本条第3、4款规定的要求不适用于本条第2款第(1)节所述的人士。
第4 条 拒绝移民申请的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其移民申请可能被拒绝:
1、犯有反和平、反人类罪行;
2、最近5年内犯有严重刑事罪行或被刑事起诉;
3、其入境将威胁格鲁吉亚的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与居民的道德准则发生抵触;
4、艾滋病、性病或被格鲁吉亚劳动、卫生和社会保障部限定的其它疾病患者,酗酒者或吸毒者;
5、提供虚假或无效证件以骗取格鲁吉亚的居留许可和签证者;
6、曾被从格鲁吉亚驱逐出境者;
7、格鲁吉亚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5条 移民入境
取得居留许可的外国人,由格鲁吉亚驻外使领馆向其颁发入境签证。
入境签证自颁发之日起一年有效。如在此期间移民未入境,签证即失效,其移民格鲁吉亚问题将依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审定。
取得格居留权的外国人入格境时将接受护照检查,须出示格居留许可、入境签证、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
移民入境格鲁吉亚时必须接受卫生检疫。
入境时,如发现存在本法第4条所述之情形,移民可被拒绝入境。
第6条 移民登记
1、移民须于入境后10日内到其居住地的司法部国家登记部门进行登记。
2、移民变更居住地,应通告上述登记部门。
第7条 驱逐移民的依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民,可能被驱逐出境:
(1)、被发现系通过提供伪造或失效证件获得在格居留许可的;
(2)、犯下严重刑事罪行的;
(3)、多次蓄意违反格鲁吉亚现行法律或对格居民的道德规范造成负面影响的;
(4)、其居留有碍格鲁吉亚国家安全利益的;
(5)、格鲁吉亚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2、驱逐移民的决定由格鲁吉亚司法部部长根据格内务部、劳动、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检察机关、法院和反间谍部门提供的依据做出。
3、遇本条第1款(1)、(3)、(4)节所述情形时,驱逐决定需在10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后者须于接获通知后30日内离开格境。该移民亦有权于10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诉,此时,上述30日的限期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4、 第1款第(2)节所述人士须于刑满后30日内离开格境。
驱逐决定不涉及当事者其他家庭成员。
第8条 强制驱逐
拒不执行本法第7条第3、4款规定要求者,将被强制驱逐出格境。
强制驱逐的规定由格鲁吉亚内阁确定。
第9条 移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
在格鲁吉亚境内移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由外国人法律地位法、本法和其它法律文件规定之。
第3章 国家调控和移民事务管理机构
第10条 移民额度
为控制移民流量,国家每年规定移民额度。每年的额度在该年度开始3个月前由格鲁吉亚内阁制定并经议会批准。
第11条 移民额度的限制
为维护格国家、政治和社会经济利益,格议会可根据总统或总理的建议对移民额度做出限制。
第12条 负责移民事务管理的机构
在格鲁吉亚,司法部负责根据格内阁制定的程序,对涉及移民事务的问题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决定。
司法部内设有国籍和移民局,以对移民申请进行初审并准备必要材料。难民事务委员会、劳动、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内务部、反间谍机关、科技委员会、国家科学院人口和社会调查研究所等部门的代表配合移民政策的实施。
司法部国籍和移民局的工作细则由内阁确定。
第13条 移民的安置
安置移民的条件和规定由格鲁吉亚内阁制定之。
第4章 递交和审查移民申请的程序
第14条 递交移民申请的程序
有行为能力的成年外国人均可提出移民申请。
申请人可直接或通过格鲁吉亚驻外外交、领事机构向格司法部递交申请。
除申请外还须提供经过公证或与此等同程序证明过的下列文件:
1、出生证或类似证明的复印件;
2、家庭成员组成证明、结婚证复印件。
此外,
1、本法第3条第2款第(1)节所述者须提供其父亲族别证明文书。必要时,格司法部应无偿向申请人提供证明其父亲族别的档案材料。
2、本法第3条第2款第(2)节所述者须提供:由其身为格公民的亲戚发出的邀请;亲戚关系证明文书。
3、本法第3条第2款第(3)节所述者:如与提出申请移民者同行,须提供后者为其申办移民资格的申请书;如系投奔移民者来格定居,须提供后者的邀请信。
4、本法第3条第2款第(4)、(5)节所述者须提供:监护证明文书;被监护者的同意书。
此种情形的移民申请只有已在格定居者有权提出。
5、本法第3条第2款第(6)节所述者须提供专业(职业)证明书。
如移民携带14-18岁的未成年子女一同来格,须有后者的书面同意。
如父母一方携未满18岁子女移民,其应提供另一方出具的、经过公证的不反对该子女随同移民的声明;如无此项声明,则携子女移民一方应提供相关国家司法部门出具的子女归属判决书。
如有必要,格司法部有权要求申请移民者提供补充材料。
第15条 国家税赋
申请人在递交移民申请时,需按格鲁吉亚内阁规定的程序和数额交纳税赋。
第16条 移民申请的审查和决定期限
对移民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期限不应超过一年。
第17条 对移民申请决定的申诉
移民申请被拒,申请人可诉至法庭。
第18条 移民申请的重审
对移民申请的重新审理于第一次决定满一年后进行。
第19条 移民统计
格鲁吉亚司法部负责进行移民统计并将结果上报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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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章 总则
第1条 立法目的
为规定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以下统称“外国人”)来格定居或移民(以不损害格公民利益为前提)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对与此相关的其他问题进行调节而制定本法。
第2条 调节移民事务的有关法律文件
在格鲁吉亚境内,调节移民事务的法律文件为:外国人法律地位法、本法和其他法律规章。
如遇格鲁吉亚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相关条款与格国内法有冲突,则按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2章 移民的法律地位
第3条 移民地位
1、移民系指依格鲁吉亚法律规定程序取得在格鲁吉亚定居资格的外国人。
2、移民资格可以赋予:
(1)、有格鲁吉亚血统者,即父亲为格鲁吉亚族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
(2)、格公民的父母、配偶、18以下未成年子女或无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
(3)、移民的配偶、18以下未成年子女或无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
(4)、受格公民监护者;
(5)、作为格公民监护人的外国人;
(6)、对格鲁吉亚有益的高级科学工作者、艺术家。
3、为取得移民资格,外国人须有合法的固定收入来源,足以保障其本人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需要。最低生活费用的货币量化标准由格劳动、卫生和社会保障部确定。
4、如移民无收入来源,应由格劳动、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向其本人及家庭成员提供就业保障。
5、本条第3、4款规定的要求不适用于本条第2款第(1)节所述的人士。
第4 条 拒绝移民申请的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其移民申请可能被拒绝:
1、犯有反和平、反人类罪行;
2、最近5年内犯有严重刑事罪行或被刑事起诉;
3、其入境将威胁格鲁吉亚的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与居民的道德准则发生抵触;
4、艾滋病、性病或被格鲁吉亚劳动、卫生和社会保障部限定的其它疾病患者,酗酒者或吸毒者;
5、提供虚假或无效证件以骗取格鲁吉亚的居留许可和签证者;
6、曾被从格鲁吉亚驱逐出境者;
7、格鲁吉亚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5条 移民入境
取得居留许可的外国人,由格鲁吉亚驻外使领馆向其颁发入境签证。
入境签证自颁发之日起一年有效。如在此期间移民未入境,签证即失效,其移民格鲁吉亚问题将依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审定。
取得格居留权的外国人入格境时将接受护照检查,须出示格居留许可、入境签证、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
移民入境格鲁吉亚时必须接受卫生检疫。
入境时,如发现存在本法第4条所述之情形,移民可被拒绝入境。
第6条 移民登记
1、移民须于入境后10日内到其居住地的司法部国家登记部门进行登记。
2、移民变更居住地,应通告上述登记部门。
第7条 驱逐移民的依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民,可能被驱逐出境:
(1)、被发现系通过提供伪造或失效证件获得在格居留许可的;
(2)、犯下严重刑事罪行的;
(3)、多次蓄意违反格鲁吉亚现行法律或对格居民的道德规范造成负面影响的;
(4)、其居留有碍格鲁吉亚国家安全利益的;
(5)、格鲁吉亚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2、驱逐移民的决定由格鲁吉亚司法部部长根据格内务部、劳动、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检察机关、法院和反间谍部门提供的依据做出。
3、遇本条第1款(1)、(3)、(4)节所述情形时,驱逐决定需在10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后者须于接获通知后30日内离开格境。该移民亦有权于10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诉,此时,上述30日的限期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4、 第1款第(2)节所述人士须于刑满后30日内离开格境。
驱逐决定不涉及当事者其他家庭成员。
第8条 强制驱逐
拒不执行本法第7条第3、4款规定要求者,将被强制驱逐出格境。
强制驱逐的规定由格鲁吉亚内阁确定。
第9条 移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
在格鲁吉亚境内移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由外国人法律地位法、本法和其它法律文件规定之。
第3章 国家调控和移民事务管理机构
第10条 移民额度
为控制移民流量,国家每年规定移民额度。每年的额度在该年度开始3个月前由格鲁吉亚内阁制定并经议会批准。
第11条 移民额度的限制
为维护格国家、政治和社会经济利益,格议会可根据总统或总理的建议对移民额度做出限制。
第12条 负责移民事务管理的机构
在格鲁吉亚,司法部负责根据格内阁制定的程序,对涉及移民事务的问题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决定。
司法部内设有国籍和移民局,以对移民申请进行初审并准备必要材料。难民事务委员会、劳动、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内务部、反间谍机关、科技委员会、国家科学院人口和社会调查研究所等部门的代表配合移民政策的实施。
司法部国籍和移民局的工作细则由内阁确定。
第13条 移民的安置
安置移民的条件和规定由格鲁吉亚内阁制定之。
第4章 递交和审查移民申请的程序
第14条 递交移民申请的程序
有行为能力的成年外国人均可提出移民申请。
申请人可直接或通过格鲁吉亚驻外外交、领事机构向格司法部递交申请。
除申请外还须提供经过公证或与此等同程序证明过的下列文件:
1、出生证或类似证明的复印件;
2、家庭成员组成证明、结婚证复印件。
此外,
1、本法第3条第2款第(1)节所述者须提供其父亲族别证明文书。必要时,格司法部应无偿向申请人提供证明其父亲族别的档案材料。
2、本法第3条第2款第(2)节所述者须提供:由其身为格公民的亲戚发出的邀请;亲戚关系证明文书。
3、本法第3条第2款第(3)节所述者:如与提出申请移民者同行,须提供后者为其申办移民资格的申请书;如系投奔移民者来格定居,须提供后者的邀请信。
4、本法第3条第2款第(4)、(5)节所述者须提供:监护证明文书;被监护者的同意书。
此种情形的移民申请只有已在格定居者有权提出。
5、本法第3条第2款第(6)节所述者须提供专业(职业)证明书。
如移民携带14-18岁的未成年子女一同来格,须有后者的书面同意。
如父母一方携未满18岁子女移民,其应提供另一方出具的、经过公证的不反对该子女随同移民的声明;如无此项声明,则携子女移民一方应提供相关国家司法部门出具的子女归属判决书。
如有必要,格司法部有权要求申请移民者提供补充材料。
第15条 国家税赋
申请人在递交移民申请时,需按格鲁吉亚内阁规定的程序和数额交纳税赋。
第16条 移民申请的审查和决定期限
对移民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期限不应超过一年。
第17条 对移民申请决定的申诉
移民申请被拒,申请人可诉至法庭。
第18条 移民申请的重审
对移民申请的重新审理于第一次决定满一年后进行。
第19条 移民统计
格鲁吉亚司法部负责进行移民统计并将结果上报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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