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投诉应具备的条件。

湖南-张家界 2007-02-01 16:18:14.0【文章字体:
     旅游投诉是旅游者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手段,是旅游管理机关处理旅游质量等问题的行为。 根据1991年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投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本规定的下列旅游投诉范围:

1、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2、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3、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
4、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5、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6、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7、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附:张家界旅游相关部门常用电话
单位名称 电话号码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值班室 0744--8382201
张家界市旅游局办公室 0744--8380188
张家界市旅行社行景区科 0744--8380185
张家界市旅游局质监所 0744--8380193
张家界市公安局办公室 0744--8222151
武陵源景区管理科 0744--5618654
武陵源区旅游局质监所 0744--5618331
张家界公园派出所 0744--5712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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