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内瑞拉外国人(身份)规范化及加入国籍条例
南美洲 2005-07-05 17:35:47.0【文章字体: 大 中 小】| 在委内瑞拉外国人(身份)规范化及加入国籍条例 |
(二OO四年二月三日第2.823号总统令颁布) 第 一 章 总 则 宗旨 第一条 本条例旨在使在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境内(身份)处于不规范状况的外国人的被接纳和居留实现规范化,同时向所有那些符合必备条件的外国人提供自愿加入委内瑞拉国籍的可能。 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条例履行国家为捍卫和保障人权、尊严、公平对待、无偿、适时合理回复、诚实、透明、公正和善意为主要指导原则的义务,以寻求建立一套受理在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境内外国人有关申请的有效程序。 指导部门 第三条 内政和司法部将依据本条例规定,通过国家身份认定和外国人事务办公室负责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境内处于不规范状况的外国人被接纳和居留的规范化及外国人的入籍程序. 教育文化和体育部、劳工部、国防部、外交部、新闻和传播部及国家统计局将协助本条例的实施. 执行机构 第四条 国家身份认定和外国人事务办公室将作为执行机构,通过其各地分处和为此建立的任一行政单位来办理外国人(身份)规范化和入籍手续。 简化手续 第五条 内政和司法部可依据相关法律确立的原则和规定,通过国家身份认定和外国人事务办公室,简化或取消处于非规范状况的外国人办理被接纳和居留规范化及入籍过程中的行政手续。 工作人员职责 第六条 负责身份认定和外侨的工作人员应当接收外国人提出的申请并依据法律和本条例对其予以及时回复。同时,应对申请人为其身份规范化及获得委内瑞拉国籍在程序、机制及其他条件和手续方面给予指导。 对未执行本条例诸条款的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 二 章 外国人(身份)规范化 登记 第七条 在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境内处于(身份)不规范的外国人应到外国人登记处登记,并向国家身份认定和外国人事务办公室或其各地分处递交实现身份规范化的所需文件。 所需文件 第八条 外国人在登记处登记时应递交以下文件: 1、护照或任何其它可证明其身份的文件; 2、在委所从事活动或职业的证明; 3、有关部门颁发的居住证明; 4、证件规格的正面照片三张。 (身份)规范化 第九条 对于履行本条例上述规定并递交所需文件的外国人,将对其被接纳和居留实现规范化并给予其在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境内的居留者身份。 (身份)规范化证明 第十条 国家身份认定和外国人事务办公室及其各地分处将出具身份规范化证明一式三份。一份颁发给外国人,一份将在全国身份认定和外侨总局下属外国人管理局存档,另一份保存在出具此证明的机构。 身份规范化证明上记录有当事外国人身份认定信息以及其它证明其身份的资料。该证明自颁发之日起三十天内有效。 第 三 章 获得委内瑞拉国籍 入籍申请 第十一条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提及的外国人,凡希望获得委内瑞拉国籍者,须本人或视情通过其法人代表,向(入籍程序)执行机构递交表达其希望获得委内瑞拉国籍意愿的书面申请,并附本条例第八条所列的必备文件. 有利条件 第十二条 在办理入籍过程中,如果申请人具备《国籍法》第六条所列(入籍)有利条件中的一条或几条,申请者应将这一优势在(本条例)上一条所提及的书面申请中予以陈述。 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受理官员在接到申请人希望获得委内瑞拉国籍的声明后要核准上述声明。如声明符合有关条件并具备所需文件,该官员则向申请人开具有效期为一百八十天的入籍申请证明。 如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该受理官员要当即并当面通知申请人其材料的不足之处,以便申请人进行补救。 第十四条 国家身份认定和外国人事务办公室须在接到入籍申请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决定是否向申请人颁发委内瑞拉国籍证书。 如申请人拥有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拉丁美洲及加勒比国家的国籍,则应在四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如决定对申请予以否决,将通过全国身份认定和外侨总局局长签署的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如申请获得批准,则该批准决定在征得主管当局同意后将被记录在即将生效的入籍者登记中并在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官方公报上发表。 宣誓 第十六条 凡依照本条例规定获得国籍证书者,本人均应前往有关身份认定和外国人事务的主管当局向国旗宣誓。 向国旗宣誓仪式可在内政和司法部安排下以集体方式举行。 临时性条款 一、国家身份认定和外国人事务办公室将设立一个由具备资格的合适人员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本条例所涉及的身份规范化和入籍的专门工作提供咨询并予以协调。 二、由内政和司法部、国家身份认定和外国人事务办公室所制定的有关身份规范化和入籍过程的规定和程序手册,应在自本条例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内依据本条例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三、根据本条例规定,一切使处于身份不规范的外国人身份规范化及获得国籍证书相关的行政手续,均由委内瑞拉国家提供资金。 四、对于在本条例生效之前已经完成正常行政手续的外国人,将按本条例所规定的原则对其申请予以答复。 最后条款 一、本条例的内容丝毫不防碍国家在无损于外国人及其家人安全和尊严的情况下行使拒绝批准外国人滞留的权利。 二、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内政和司法部通过国家身份认定和外国人事务办公室并同新闻传播部一道,将组织和帮助开展有关本条例内容的宣传和普及活动,以便使外国人能够向相应机构递交其材料。 三、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的六个月时间为接受申请材料和开具相应证明的期限。 四、本能够在第三款所规定期限内注册却没有注册的外国人,将不再拥有依据本条例规定进行上述注册的另一机会。 五、本条例自在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官方公报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条例于二00四年(独立第一百九十三年、联邦第一百四十四年)二月三日在加拉加斯颁布。 签署 乌戈・查韦斯・弗里亚斯(总统) 附署 何塞・比森特・兰赫尔(副总统) (另有内政和司法、外交、财政、国防等十三个部门部长附署,略) (注:该法令西班牙语登于2004年2月3日委官方公报上,中国驻委内瑞拉使馆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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