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签注种类

  2009-06-01 09:33:11.0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签注种类


1. D签注:定居
  2. J签注:居留
  3. T签注:探亲
  4. L签注:旅游
  5. Q签注: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诉讼等私人事务
  6. Y签注: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台湾地区批件赴台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合作研究等交流活动或者参见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7. F签注: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赴台进行经贸、交流活动。
  8. C签注: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人员。


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地区需提交的材料



  1. 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 提交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2张,规格为33×48mm。

  3. 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 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 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证件原件。

  6. 单位意见。
      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的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7.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 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 “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8、申请补发、换发证件,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



  (1)补发证件的,提交证件报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换发证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补换发条件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的;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内页用完的;



  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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