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机制在民间保护长城中的意义刍议

发布时间:2009-05-06 15:25:42

 


    志愿者这一名词,上世纪八十年代在中国出现。随后,这支队伍不断扩大。这支队伍的作用在社会上,愈来愈被认可。中国的志愿者,在2008这个特殊年份,得到了快速的成长与被社会接受和赞赏。中国的志愿者队伍,经过汉川大地震与奥运会及残奥会,成份发生了很大变化,作用得到了突出彰显。全社会都认为:志愿者机制,是当今中国社会,最需保留并逐渐完善的非政府组织行为机制。
    民间长城保护,即是非政府组织施行的对长城的保护措施。笔者认为,民间保护长城,非引入志厚者机制不可。
    一、长城需要每个人都来保护
    --长城工程浩大维护艰难
    万里长城是中国古代民族关系发展的产物,从春秋战国始,伴随着中国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行进,其修筑时间之长,工程量之大,施工之艰巨,历史文化内涵之丰富,是世界其他古代工程所难以相比的。长城作为春秋至明时期古建筑,作力人类历史的奇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当之无愧,同时维护也相当艰难。
    --长城保护只依靠官方行为远远不够
   《长城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长城保护。所以,长城的保护与维护,仅仅依靠官方行为远远不够,每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长城也需要每个人都来保护--民间保护长城,意义非同小可。
    二、志愿者活动已成为成熟社会行为
    --志愿者曾是北京奥运会成功的基石
    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落下了帷幕,虽然运动员才是奥运会的主角,但奥运会得以顺利进行,却离不开志愿者们的奉献与服务。
    北京奥运会成为历届奥运会中志愿者人数最多的一次,也被许多人认为是中国一次大规模的志愿者演练。
    --志愿者队伍曾成为汶川地震发生后的重要救援力量
    事实上,大规模的志愿者“实战演练”这并非是第一次。人们第一次深刻地感受到的志愿精神,是在不久前发生的汶川地震中。
    汶川地震发生后,在官方救援系统之外,一个庞大的志愿者队伍,成为汶川地震发生后的重要救援力量。
    --志愿者行动已成为国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与成熟的社会行为
    据了解,自1993年底,共青团中央发起实施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以来,目前我国经过规范注册的志愿者已达2000万人,全国累计已有1.5亿多人次的青年为社会提供了超过55亿小时的志愿服务。
    通过志愿精神的升华,志愿者行动已成为国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与成熟的社会行为,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产物与结晶,志愿者文化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自觉并无偿地服务社会。
    --志愿者将挺起民间保护长城的脊梁
    志愿者默默地奉献着自己的爱,悄悄地为社会奉献自己的力量,让世界都看见并感动。我们如果将志愿者活动广泛而长久地引入民间保护长城活动中,使百川之流归入大海,就会通过志愿者,挺起一道民族团结奉献的不朽的精神长城。
    三、民间保护长城需要引入志愿者机制
    长城的民间保护,是相对于政府和国家专业机构而言的;民间保护得以实现的基础,是自发自愿地对长城加以保护。所以,需要大批志愿者参与,而且唯有大张旗鼓地开展志愿者活动,才有可能形成民间保护长城之风,真正使长城的民间保护行力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长城的民间保护,需要大批志愿者参与,是由长城保护的客观现实需求所决定的
    众所周知,万里长城身上所蕴藏的中华民族2000多年光辉灿烂的文化艺术的内涵十分丰富。以雄峙中国北方大地的万里长城力中介的南北广大地域所构成的长城带,全长约1 2600里。如此浩大的长城保护工作,  须发动全民族志愿者参与不可。
    --长城的民间保护,  需要大批志愿者参与,是由志愿者活动发展的自身主观需求所决定的
    万里长城既是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的文化遗产,又是独具特色的自然景观。她既是一条军事线,也是一条经济线,更是一条民族线,在民族精神的教育培养中,万里长城具有独特的优势。在长城民间保护中广泛开展志愿者参与活动,是志愿者活动的延伸与自身发展的需要。
    --长城的民间保护成果与志愿者活动的民族意识、文化品位以及志愿者素质是相互促进,共同提升的
    志愿者是最可爱,最伟大的人格完美。志愿者所作的一切,是自己的决定,其社会与其他价值,经过时间来认定,经过事实来认定。通过参加长城的民间保护并巩固其成果,  对志愿者活动的民族意识、  文化品位以及志愿者素质会有相当大的促进与提升。
    --事实上,在长城的民间保护过程中,从来就不乏志愿者,并且发生过或正在发生着许多可歌可泣的感人故事。我们所强调和建议的,只是将这种伟大而神圣的事业扩展为全民族的自觉行动和更多人的主动行为。
    四、《长城保护条例》为将志愿者机制引入民间保护长城提供了法律依据
    --《长城保护条例》摘编
    第四条 国家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长城保护。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城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长城段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并对长城保护员给予适当补助。
    --结论:志愿者机制服务于长城民间保护水到渠成
    既然在中国,志愿者服务已经在事实上渗透到了社会与生活的各个领域,况且《长城保护条例》也明确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长城保护。”那么,将志愿者机制引入民间保护长城活动中去,则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
    五、志愿者机制在民间保护长城中的作用和意义
    --志愿者能够发挥专业机构力不能及的作用
    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中国长城,举世闻名,无人不晓。其中凝聚着几千年中华民族的文化艺术结晶与珍贵历史史料,其保护研究当然离不开,也不可能离开政府部门的专业机构以及专业人士。但长城保护在现实中存在点多、线长、面广、跨度大等具体问题,需要几代人、几十代人去维持旷日持久的自发保护,有限的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根本不可能顾及。
    --志愿者能够唤起更多民众参与长城保护工作
    长城在中华儿女心目中,早已不单单是一座蜿蜒曲折的延绵古城墙,不仅仅是一道供世人游览的风景线,她早已由实体的建筑物升华为中华民族每个成员心中民族之魂的象征。在民间保护长城过程中,积极引入志愿者机制,可以唤起更多民众积极自愿地参与长城保护,为全民族保护长城搭建一座超越时空的平台。
    --志愿者比专业保护参更全面细致地用低成本保护长城
    由于志愿者行为大多发生在志愿者生活地,或者是同一项目或同一保护目标的志愿者聚集地,所以不仅保护效果是全面细致的,而且人员流动的成本是极其低微的;再加上志愿者保护长城的措施及手段大多是传统有效的,在视觉上更加靠近古旧效果,在质量上更加追求长远效果,在成本上更加趋于低廉效果。
    --志愿者的介入可以起到保护和研究双赢的目的
    长城的保护维修是为了更好地利用长城资源;对长城的深入研究探索,为充分利用长城提供了更旷阔的空间;志愿者对民间保护长城的介入,起到了对长城保护和研究双赢的目的。
    六、关于建立民间志愿者保护长城机制的建议及其通过立法途径进一步规范支持的思考
    --关于建立民间志愿者保护长城机制的建议
    志愿者的招募
    团体志愿者招募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长城管理部门从企业、地区、团体中集体招募,以团体名义作为志愿者开展行动。个人志愿者招募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长城管理部门直接招募,每个人以个人名义参加志愿者行动。国际志愿者招募由中国长城学会直接招募。
    志愿者的培训
    志愿者的培训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长城管理部门负责培训。国际志愿者的培训由中国长城学会授权部门直接负责培训。
    志愿者的交流
    包括县域内交流、省市区域内交流、全国交流国际交流等。
    志愿者的管理
    区域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长城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管理由中国长城学会直接管理。
    必要的奖惩
    由中国长城学会会同全国志愿者管理部门制定。
    --志愿者活动在长城民间保护中需要立法保护,方可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目前,国内志愿者活动虽然发展迅速,但是,对志愿者服务的社会定位、服务内容、经费保障和志愿者的自身权益保障、法律地位等都缺乏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在志愿者服务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面志愿者在公益活动中一旦发生意外,也难以依法维权;此外,由于缺乏政策支持,志愿服务活动还存在着经费难以保障等问题。因而,制定完善的法律,是一个法制社会中志愿服务工作在长城的民间保护中得以深入推进的重要保障。
    我国已具务了志愿者活动在长城民间保护统一立法的条件。从1999年我国第一部志愿服务立法--《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颁行至今,我国目前已有10个省(区、市)和8个城市制定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可以说,我国的志愿服务立法进程有了很大推进,为全国统一立法打下良好基础。因此,志愿者机制引入民间保护长城活动,必须有立法保护,方可探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建议起草制定《民间长城保护促进法》,志愿服务于长城保护,应明确以下几方面内容:
    1、志愿服务和志愿服务组织的非营利性质;
    2、志愿服务的组织协调单位;
    3、公民参与志愿服务的义务;
    4、志愿者、被服务单位和个人及志愿者组织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三方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
    5、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
    6、志愿服务经费来源;
    7、对志愿者激励奖励措施等。
    建立和完善全国性志愿者投身长城保护的民间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确保志愿服务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为长城保护奉献民族责任与义务的重要保证。通过志愿服务长城保护的全国立法,有助于推动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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