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解读:旅游合同应载明14类事项

  2009-03-20 09:21:01.0
   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旅行社条例》出台了多条详细规定,保障游客合法权益,大幅度提高了对旅行社和导游侵犯游客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2日,记者专门请汴梁市旅游局有关人士,对于《旅行社条例》中保障游客合法权益的部分进行了解读,以便今后普通游客更好地掌握《旅行社条例》,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据市旅游局有关人士介绍,游客出行前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此次《旅行社条例》明确了旅游合同应当载明14类事项,其中包括:

  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和日期;

  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旅游局有关人士表示,只要旅游合同中明确上述事项,游客合法权益就能得到最大保护,因为《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的;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义务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等行为明确进行严厉惩罚,旅行社一旦违规少则被罚款上万元,重则停业整顿、被吊销经营许可证,而且旅行社如果被发现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或者合同中未载明规定事项,将同样受到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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