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用低价揽游客
发布时间:2009-03-02 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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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5月1日起施行 严惩用低价揽游客
一些旅行社惯用的先低报价吸引游客,再通过增加合同外自费项目或购物等方式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将受到严惩。从5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开始施行,原《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针对目前一些旅行社以低报价招徕旅游者参团后,又通过增加合同外自费项目或购物等方式损害游客利益的现象,条例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旅行社统一安排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事项。此外,条例还规定,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的旅行社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导游、领队人员也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此文由大亚国旅转自《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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