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李蓉
各市旅游局:
为支持旅行社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等国内外重大因素造成的经营困难,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暂退部分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金融危机冲击难关的紧急通知》(旅办发〔2008〕173号)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退范围为全区所有全额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被法院冻结的旅行社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二、根据国家旅游局的部署,结合我区的实际,经我局研究决定,此次广西暂退旅行社保证金(含经营边境境旅游业务保证金)的比例定为50%。
三、暂退给旅行社的保证金周转使用期限暂定为二年,即至2010年12月31日。
请各市旅游局接此通知后,通知本地所属旅行社,并尽快作出安排,于2009年1月底前暂退完毕。2009年2月5日前将暂退工作完成情况书面报自治区旅游局。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
本篇文章来源于 广西旅游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