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酒店房费计算规则修改
2008-11-04 16:09:37.0
早报记者从上海市旅游局法规处获悉,经专家多次商讨,现已对《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原先草案中“入住旅馆超过12时另行计费”的规定被剔除,改为由旅客与旅馆自行约定住宿时间结算办法。(10月30日)
这个条款被剔除,颇令消费者开心。旅馆住宿是按天计费的,但这个“天”往往缩水:一天有24个小时,旅馆却不管你几点入住,一到中午12点就算一天。一旦超出12点,那怕1小时,就要再收房费。假设一个客人上午入住,下午就走,因为跨了中午12点,就要加倍支付房费而他实际上住了半天都不到。如果说这是极端之例,那么普遍的情况是,由于中午12点正是午饭时间,吃了饭就要离开的消费者为了不用再为那莫名其妙的房费埋单,不得不在12点前结账,提着行李去吃饭。
消费者付了一天房费,却少有住上24小时的;甚至住了不到24小时,却就要付两天的房费──横来竖去都是消费者吃亏,旅馆计费方法的霸道,可见一斑。而旅馆还说这是行规。就算真是行规,除了说明这行规属于霸王条款,多么不合时宜,更说明深受其害的消费者是面广量大,比比皆是。
其实,消费者从来没想过要沾宾馆便宜,他们要的只是公平。现在上海规定超过12时后的计费办法由旅客与旅馆自行约定,使消费者有了与旅馆谈判的权利。可以“自行约定”,当然并不意味着旅馆就会心甘情愿地放弃欺诈消费者的所谓行规,但相比于从前的“收费没商量”,至少是把霸王条款撕开了一个口子。而如果从破冰的角度看,此举的意义也许更超过了事情本身。
时代不同了。一要生存,二要温饱,三要发展,现在生存己无问题,温饱已经不愁,小康不再是梦——反映在消费领域,就是市场的主体已变为“买方”,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得以张扬,维护权益恰也是“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中,或者换言之正是折射出了“发展”的轨迹——旅馆住宿时间怎样计算并不只是经济层面的计较,其间蕴含的人文层面的觉醒与追求无疑更有深远意义。
这个条款被剔除,颇令消费者开心。旅馆住宿是按天计费的,但这个“天”往往缩水:一天有24个小时,旅馆却不管你几点入住,一到中午12点就算一天。一旦超出12点,那怕1小时,就要再收房费。假设一个客人上午入住,下午就走,因为跨了中午12点,就要加倍支付房费而他实际上住了半天都不到。如果说这是极端之例,那么普遍的情况是,由于中午12点正是午饭时间,吃了饭就要离开的消费者为了不用再为那莫名其妙的房费埋单,不得不在12点前结账,提着行李去吃饭。
消费者付了一天房费,却少有住上24小时的;甚至住了不到24小时,却就要付两天的房费──横来竖去都是消费者吃亏,旅馆计费方法的霸道,可见一斑。而旅馆还说这是行规。就算真是行规,除了说明这行规属于霸王条款,多么不合时宜,更说明深受其害的消费者是面广量大,比比皆是。
其实,消费者从来没想过要沾宾馆便宜,他们要的只是公平。现在上海规定超过12时后的计费办法由旅客与旅馆自行约定,使消费者有了与旅馆谈判的权利。可以“自行约定”,当然并不意味着旅馆就会心甘情愿地放弃欺诈消费者的所谓行规,但相比于从前的“收费没商量”,至少是把霸王条款撕开了一个口子。而如果从破冰的角度看,此举的意义也许更超过了事情本身。
时代不同了。一要生存,二要温饱,三要发展,现在生存己无问题,温饱已经不愁,小康不再是梦——反映在消费领域,就是市场的主体已变为“买方”,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得以张扬,维护权益恰也是“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中,或者换言之正是折射出了“发展”的轨迹——旅馆住宿时间怎样计算并不只是经济层面的计较,其间蕴含的人文层面的觉醒与追求无疑更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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