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推广使用2008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2008-05-30 09:41:51.0
   为促进沈阳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以优质旅游接待环境迎接奥运会的召开,从6月1日起,沈阳市旅游局、沈阳市工商局在全市展开了2008版各类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工作。

  从2002年7月开始,沈阳市旅游局和工商局已陆续在全市推广使用了出境游、国内游和一日游旅游示范合同文本,为保障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倡导诚信旅游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在推广使用的过程中,由于游客和旅行社双方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存在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如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了旅行社不能按期发团时,应赔偿游客的费用比例,没有对因游客自身原因退团,旅行社应扣除业务损失费的比例进行明确约定。因此,一旦发生此类纠纷,旅行社扣除业务损失费的比例就往往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并且由于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包括电话费、预定金等多项难以举证的内容,因此针对此类问题的投诉逐年增多。

  近日,市旅游局、市工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重新修订、出台了2008版出境游、国内游、一日游旅游示范合同文本。使我市倡导按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旅游合同工作在各种旅游活动中得到完善。

  这次推广使用的2008版各类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沈阳市旅游业的现状,并针对近年来旅游投诉热点问题,有的放矢地进行了修订,完善、细化了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解决的途径等事宜,并针对以往争议较多的违约赔偿比例、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旅游行程变更方式、购物赔偿标准、游客不按时集合等问题,做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该示范合同的推广使用,必将对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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