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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要尊重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国家旅游局日前下发《关于在“2008中国奥运旅游年”加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在使用2008年全国旅游宣传主题和宣传口号时,尊重和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通知》指出,为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奥林匹克标志受法律保护,“北京奥运”和“奥运”字样均为奥林匹克标志。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既是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又是举办好“奥运旅游年”的基本要求。 《通知》要求,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确保活动非商业性的前提下,可以组织有关“2008中国奥运旅游年”的活动和使用“北京奥运,相约中国”口号,但不应自行许可任何旅游企业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各旅游企业应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不应自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组织任何庆祝“2008中国奥运旅游年”的活动,不应擅自使用“北京奥运,相约中国”的口号,不应策划和组织任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