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2008年旅游合同

来源:张家界旅游网-康泰国旅 发布时间:2010-02-25 17:33:24




湖南2008年旅游合同

甲方:________(旅游者或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乙方:张家界泰国(地接旅行社)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本旅游团团号为:________。旅游线路为:_________(附件:详细的行程列表及服务内容)


第二条(服务标准)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甲方通过电话、邮件咨询乙方,在乙方报名后,甲方所提供的电话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由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五条 [乙方义务]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果遗失或毁损,应当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或国家旅游局规定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行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6、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六条 [擅自变更合同] 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旅游行程延误] 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的5%的违约金。
因甲方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它必要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弃团] 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它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九条 [中途离团] 甲方在旅游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方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附:旅游行程表

甲方:     乙方:张家界康泰国旅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黎晓泉

       

手机:     手机: 传真:    传真:

                                    200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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