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渝两地旅行社平面广告返还优惠政策 |
| 来 源: 海螺沟景区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07-08-27 17:36: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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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川、渝两地旅行社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的优惠政策 为提高川、渝两地旅行社组团积极性,针对旅行社在报纸上刊登海螺沟景区广告,景区管理局将给予旅行社一定的奖励返还政策。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一、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四川、重庆两地旅行社。 二、凡四川旅行社、重庆旅行社在《华西都市报》、《成都商报》、《成都晚报》、《四川日报》、《天府早报》、《重庆晨报》、《重庆时报》、《重庆晚报》、《重庆日报》、《重庆商报》、《重庆经济报》、《重庆青年报》及市州日报、晚报上刊登的广告适用本优惠政策。 三、本政策仅针对报刊平面广告。新闻报道等形式不适用本优惠政策。 四、广告内容中海螺沟景区需为主要线路之一,将根据广告内容中海螺沟景区广告所占版面及线路对费用进行评定,如:海螺沟广告占50%的篇幅,按50%计算,推出n条线路中含海螺沟景区广告的按1/n计算。 五、一个平面广告由两个或以上的旅行社共同推出的,管理局仅认同推出旅行社中排在第一名的旅行社。 六、符合以上要求的四川、重庆旅行社需凭报纸广告样稿、发票及加盖有旅行社公章的介绍信在海螺沟景区管理局逐次领取相当于35%的广告费用奖励。奖励以门票形式体现,门票按70元/张计算,领取返还纪念票时,需交纳5元的门票成本费。 七、该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自6月10日—12月31日。 八、咨询电话:(0836)3266203 联系人:杨先生、代小姐、袁小姐。 海螺沟景区管理局宣传营销处 二OO七年六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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