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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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由于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海啸、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食物中毒、交通工具意外所致的伤害以及进行娱乐性项目(目前包括漂流、登山、骑马、攀岩(人工悬崖)、潜水(6米以内)、滑雪等)活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死亡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7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2、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3、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被保险人第180日的身体情况由被保险人申请残疾鉴定,鉴定费列入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依据鉴定结论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III度烧(烫)伤的,且烧伤面积达到本条款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面积之一者,按照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及《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烫)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烫)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意外残疾及烧(烫)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四)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或急性病所支出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或急性病治疗,至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住院治疗者最长可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90日止的医疗费,门诊治疗者最长可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5日止的医疗费;对急性病抢救医疗费用,保险人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至抢救开始之日起第15日止。
(五) 丧葬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经常居住地以外(包括境外)旅游时遭遇意外、急性病事故,保险人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安葬费用给付安葬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10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20000元人民币为限。
(六)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病情治疗需要并已使用救护车实施急救的,给付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单次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额为200元人民币。保险期间内,累计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额境内以5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10000元人民币为限。
(七)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经常居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伤害事故,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必要转到具备相应医疗技术条件的异地医院治疗,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转诊交通费用给付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5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10000元人民币为限。
(八)遗体送返交通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直接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在经常居住地以外的城镇(包括境外)身故。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当地规定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经常居住地,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交通费用给付遗体送返交通补贴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5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10000元人民币为限。
(九)误工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其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每天50元人民币的误工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给付误工补贴保险金天数以六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日(含九十日),视为一次住院治疗。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累计给付误工补贴保险金天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总的误工补贴保险金不得超过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的30%。
(十)异地直系亲属探望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经常居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必须因意外伤害需要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连续住院七天以上且医生建议继续住院治疗,直系亲属探望的实际支出的费用,给付异地直系亲属探望补贴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5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10000元人民币为限。
(十一)双倍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下列特定之意外事故而引起的身故、烧(烫)伤及残疾,保险人按“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部分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额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以乘客身份乘坐住宿旅店的载客用电梯时;被保险人在住宿旅馆内遭遇火灾。
第二条 保险人的免责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疾病、妊娠、自然流产、分娩造成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三、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十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
保险金额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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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天数 |
1、总保险金额(元) |
2、意外身故残疾、疾病身故(元) |
3、医疗费
(元) |
4、丧葬费
(元) |
5、其他费用(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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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1天 |
200,000 |
155,000 |
30,000 |
10,000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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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2-3天 |
200,000 |
155,000 |
30,000 |
10,000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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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4--7天 |
200,000 |
155,000 |
30,000 |
10,000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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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8--10天 |
200,000 |
155,000 |
30,000 |
10,000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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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10天以上 |
200,000 |
155,000 |
30,000 |
10,000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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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7天以内 |
350,000 |
270,000 |
50,000 |
20,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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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8--20天 |
350,000 |
270,000 |
50,000 |
20,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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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20天以上 |
350,000 |
270,000 |
50,000 |
20,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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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
一、索赔资料
1、门诊索赔资料: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病历原件、医院发票原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原件、事故证明单(旅行社盖章);
2、住院索赔资料: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原件、医院发票原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原件、事故证明单(旅行社盖章)、每日用药清单、病案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出院小结,若有后期医疗,还需法医鉴定书;若有伤残,需伤残鉴定报告书;
3、死亡索赔资料: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相关亲属户籍复印件等保险人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理赔时效
1、死亡及两人以上重伤的保险事故案:先预赔估损的70%,3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10个工作日内结案。
2、其他案:5000元以内, 3个工作日内赔付完毕;
5000---20000元以内,5工作日内赔付完毕;
20000元以上,7个工作日内赔付完毕。
有关名词解释
1、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或行为。
2、急性病: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确诊为急症必须紧急就治的疾病或者指被保险人突然发生、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且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前180日内未曾接受治疗的急性疾病,但不包括原来已患有的慢性病和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3、法定传染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
4、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5、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6、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