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一、报名须知
1、游客参加须提前一个月报名;报名时及旅途中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2、报名时须预付总团费的30%,余款在启程前7天(不含出发当天)付清;逾期未付清者,作自动退团处理,扣除总团费的10%作为业务损失费。
3、游客报名后要求更改行程或出发日期,施行社须收取由此而产生的客外费用和业务损失费。因客观条件不允许更改而旅游提出退团时,按本细则第四条第1点的办法处理。
4、有特殊病史的游客报名时须如实说明;鉴于游客的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
5、旅行社组团以16人以上成团;参团人数不足时,旅行社可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前提下,与其它旅行社共同组团。
6、小孩收费标准:不满2岁收总团费的10%,2-11岁收总团费的60%,12岁以上按成人收费。没按全额收费的小孩不提供酒店床位和火车、轮船的铺位。
二、费用包括
1、行程表所列的城市间交通费、各地游览汽车费和每人一件行李的运费(其重量以交通部门限定为准)。
2、行程表所列的酒店或同级酒店的标准房住宿费。
3、行程表所列的膳食费(不含酒水)。
4、行程表所列各游览项目第一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
5、导游服务费。
6、旅游责任保险费。
三、费用不包括
1、旅途中火车或轮船上的餐费。
2、超重(件)行李托运费。
3、酒店内的酒水、洗衣、通讯等一切私人开支。
4、行程表以外活动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及小费。
四、临时取消之退款办法及责任问题。
1、游客报名后要求退团时,按以下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7天以上,扣总团的10%;
出发前6-4天,扣总团的20%;
出发前3-1天,扣总团的50%;
出发当天,扣总团费的80%。
2、游客报名后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因国家新颁发有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造成团队无法成行时,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上述情况外,因其他情况而必须取消团队行程,旅行社应在团队出发前7天(不含出发当天,下同)通知游客;如在团队出发前6天内通知游客,旅行社应与游客协商另行安排出游,或全额退回团费并按下列标准对游客作一次性补偿。
出发前6-4天,补偿综合服务费的20%;
出发前3-1天,补偿综合服务费的50%;
出发当天,补偿综合服务费的80%。
(注:综合服务费为总团费扣除城市间交通费、房费、超公里费、特殊门票费及旅游意外保险费等旅行社代收款后的费用。)
3、游客交费后如国家政策性调价,旅行社有调整收费;拒绝缴交者,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按本条第1点的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
4、在旅途中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因国家新颁布有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造成团队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出全权处理,所造的费用差额按“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5、鉴于旅途中可能出现各种意外情况,旅行社有权对行程表内各项安排临时作适当调整,所造成的费用差额按“多贴少退”的办法处理;即超支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因调整造成服务档次降低或活动内容减少则将实际费用差额退
6、游客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某项团队活动,均作自动弃权,所缴费用概不退还。因游客的责任造成其本人不能随团旅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7、导游应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游客有责任配合导游工作,遵守团队纪律。如游客故意不守纪律,严重干扰团队正常运转,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扣除已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费。
8、游客在旅途中因病无 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扣除游客已花费的费用和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后,将剩余团款退还。医疗费用由游客自理。(保险赔偿规定条款除外)
9、游客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意外事故时,按有关机构(如各交通部门、酒店或保险公司)订立的条例处理或交由公安部门查处。旅行社应尽力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无须对该事故负责。
10、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游客可向旅游质量电影片监督管理所投诉或索赔。
本细则经广东省旅游协会旅行社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一、报名须知
1、游客参加须提前一个月报名;报名时及旅途中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2、报名时须预付总团费的30%,余款在启程前7天(不含出发当天)付清;逾期未付清者,作自动退团处理,扣除总团费的10%作为业务损失费。
3、游客报名后要求更改行程或出发日期,施行社须收取由此而产生的客外费用和业务损失费。因客观条件不允许更改而旅游提出退团时,按本细则第四条第1点的办法处理。
4、有特殊病史的游客报名时须如实说明;鉴于游客的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
5、旅行社组团以16人以上成团;参团人数不足时,旅行社可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前提下,与其它旅行社共同组团。
6、小孩收费标准:不满2岁收总团费的10%,2-11岁收总团费的60%,12岁以上按成人收费。没按全额收费的小孩不提供酒店床位和火车、轮船的铺位。
二、费用包括
1、行程表所列的城市间交通费、各地游览汽车费和每人一件行李的运费(其重量以交通部门限定为准)。
2、行程表所列的酒店或同级酒店的标准房住宿费。
3、行程表所列的膳食费(不含酒水)。
4、行程表所列各游览项目第一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
5、导游服务费。
6、旅游责任保险费。
三、费用不包括
1、旅途中火车或轮船上的餐费。
2、超重(件)行李托运费。
3、酒店内的酒水、洗衣、通讯等一切私人开支。
4、行程表以外活动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及小费。
四、临时取消之退款办法及责任问题。
1、游客报名后要求退团时,按以下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7天以上,扣总团的10%;
出发前6-4天,扣总团的20%;
出发前3-1天,扣总团的50%;
出发当天,扣总团费的80%。
2、游客报名后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因国家新颁发有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造成团队无法成行时,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上述情况外,因其他情况而必须取消团队行程,旅行社应在团队出发前7天(不含出发当天,下同)通知游客;如在团队出发前6天内通知游客,旅行社应与游客协商另行安排出游,或全额退回团费并按下列标准对游客作一次性补偿。
出发前6-4天,补偿综合服务费的20%;
出发前3-1天,补偿综合服务费的50%;
出发当天,补偿综合服务费的80%。
(注:综合服务费为总团费扣除城市间交通费、房费、超公里费、特殊门票费及旅游意外保险费等旅行社代收款后的费用。)
3、游客交费后如国家政策性调价,旅行社有调整收费;拒绝缴交者,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按本条第1点的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
4、在旅途中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因国家新颁布有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造成团队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出全权处理,所造的费用差额按“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5、鉴于旅途中可能出现各种意外情况,旅行社有权对行程表内各项安排临时作适当调整,所造成的费用差额按“多贴少退”的办法处理;即超支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因调整造成服务档次降低或活动内容减少则将实际费用差额退
6、游客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某项团队活动,均作自动弃权,所缴费用概不退还。因游客的责任造成其本人不能随团旅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7、导游应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游客有责任配合导游工作,遵守团队纪律。如游客故意不守纪律,严重干扰团队正常运转,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扣除已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费。
8、游客在旅途中因病无 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扣除游客已花费的费用和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后,将剩余团款退还。医疗费用由游客自理。(保险赔偿规定条款除外)
9、游客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意外事故时,按有关机构(如各交通部门、酒店或保险公司)订立的条例处理或交由公安部门查处。旅行社应尽力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无须对该事故负责。
10、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游客可向旅游质量电影片监督管理所投诉或索赔。
本细则经广东省旅游协会旅行社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