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31日下午,赵先生购票后到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经营的十三陵水库阳光沙滩游玩,当他从十三陵水库大坝北侧台阶由下向上走时,公司的保安以该处禁止通行为由对他进行阻拦,双方发生争执。保安在争执中将赵先生推搡倒地受伤,他随身携带的数码照相机也在争执中损坏。赵先生随后被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
赵先生称,他曾向该公司提出索赔,但遭到对方的拒绝。赵先生随后到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损失近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的保安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与赵先生发生推搡,造成赵受伤,并损坏了物品,作为雇主的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傅沙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