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移民申请第四优先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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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移民申请第三优先类别


第四优先类别 (Employment-Based Fourth Preference, EB-4)主要适用于宗教领域的神职人员,包括了以下3个类别:

  1. 牧师,及履行相当于牧师职能的不同宗教的神职人员
  2. 从事宗教领域工作的专业人员如教授、图书管理人员等(需要相应的大学学历)
  3. 在宗教组织机构从事服侍工作的其它神职人员,如传教士、和尚、尼姑等

  该类别的申请不需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只要有相应的宗教机构如教会、寺庙接纳,即可直接向移民局申请。
    
宗教界人士的移民和非移民签证的申请
    
宗教界的人士可以根据其特殊的神职工作性质申请移民或非移民签证来美从事相关教派的宗教活动。直接适用于宗教人士的签证有两大类别:(1) R-1签证,用于来美参加短期的宗教活动;(2) 第四优先类别(EB-4)移民签证,供在美国从事长期的宗教职业活动。

 

R-1, 宗教界人士的非移民签证

1.    宗教界神职人士包括范围

    R-1签证是签发给牧师或宗教工作人员的签证,供他们到美国来进行短期的宗教活动。根据其在本教派/教会担任的职务、履行的职责和侍奉的工作性质,宗教界神职人士分为以下3个类别;

a.    牧师及相当于牧师级别的神职人员,如教会的执事或副主祭(基督教、天主教、浸礼会、长老会等教派)、基督教科学派的信奉者、神甫、救世军的负责人员;以及履行相当于牧师职能的其它不同宗教的相似神职人员。

b.    在宗教领域,以宗教为职业或应召献身于宗教事业的专业神职人员,如教授、图书管理人员等。 该类人员必须拥有美国大学文凭,或同等的外国大学文凭。

c.    在宗教领域,以传统的宗教功能活动为职业的神职人员,或应呼召献身于宗教事业的神职人员。

§     以传统的宗教功能活动为职业的神职人员:如诗班的领唱者、礼拜仪式主持人、传教士、宗教心理辅导者、宗教翻译、宗教广播员、宗教医院/健康服务机构里的神职工作者(如果他们从事常人的医护工作,如护士, 则不在此类)等等。 但不包括宗教机构中的世俗工作人员,如文书人员、维修工、清洁工、集资人员等。

§     应呼召献身于宗教事业的神职人员。他们蒙呼召通过起誓或其它表达方式志愿终身奉献于其信仰的教派,如和尚、尼姑、修女、修道士、宗教弟兄姊妹等等。该类别的神职人员则不论其在宗教机构中从事何种工作,即使是一名清洁工也可包括在内。

2.    申请R-1签证的基本要求

a.    申请人访问美国的唯一目的是从事其特定教派的牧师工作,或相应的神职人员所从事的工作。

b.    申请人在提出R-1签证申请之前最近2年内是其信仰的宗教教派的成员,而该宗教教派在美国有非营利的宗教组织,如教会、寺庙、清真寺等,但申请人不需在美国的该宗教组织工作过,只要是其成员即可。 宗教组织的负责人可出具信函,证明申请人为其宗教组织的成员。

c.    R-1签证申请者可直接向其所在国美国领事馆申请,而不必先报批移民局审批。如果申请者已持其它签证到美国,则需要向移民局申请转换成R-1身份。

3.    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

a.    I-129申请表(如向美国领事馆申请,则填写非移民签证申请表)

b.    美国联邦税务局签发的宗教组织免税资格证书;

c.    申请人的两年宗教会员资格证明;

d.    申请人的其它资格证明;

e.    申请人的履历;

f.     邀请申请人的美国宗教组织的背景材料情况。

4.    允许在美停留时间及随行家属

     R-1签证有效期为5年,首次为3年,到期后,可以延期2年。申请人的配偶和孩子可以申请R-2签证陪同或跟随主申请人来美。 5年期满之后,神职人士必须在美国境外居住1年之后,方可再次申请R-1签证。 当然,如果在此期间其符合神职人员的移民条件,向移民局按宗教人士申请移民,取得绿卡,则不受此限。

 

宗教领域的神职人员移民签证(职业移民第四优先类别EB-4)

1.    有资格提出移民申请的宗教界神职人员范围

     以上R-1非移民签证介绍中所述的3类神职人员同样适用于移民类别,即:

a.    牧师及相当于牧师级别的神职人员,如教会的执事或副主祭(基督教、天主教、浸礼会、长老会等教派)、基督教科学派的信奉者、神甫、救世军的负责人员;以及履行相当于牧师职能的其它不同宗教的相似神职人员。

b.    在宗教领域,以宗教为职业或应召献身于宗教事业的专业神职人员,如教授、图书管理人员等。 该类人员必须拥有美国大学文凭,或同等的外国大学文凭。

c.    在宗教领域,以传统的宗教功能活动为职业的神职人员,或应呼召献身于宗教事业的神职人员。

§     以传统的宗教功能活动为职业的神职人员:如诗班的领唱者、礼拜仪式主持人、传教士、宗教心理辅导者、宗教翻译、宗教广播员、宗教医院/健康服务机构里的神职工作者(如果他们从事常人的医护工作,如护士, 则不在此类)等等。 但不包括宗教机构中的世俗工作人员,如文书人员、维修工、清洁工、集资人员等。

§     应呼召献身于宗教事业的神职人员。他们蒙呼召通过起誓或其它表达方式志愿终身奉献于其信仰的教派, 如和尚、尼姑、修女、修道士、宗教弟兄姊妹,等等。该类别的神职人员则不论其在宗教机构中从事何种工作,即使是一名清洁工也可包括在内。

     23 两项的神职人员的移民申请必须在2008930之前提出才有效。但牧师或及相当于牧师级别的神职人员则不受此限。另外,该规定仅用于移民签证,非移民的R-1签证类别也不受此限。

2. 申请者必须符合的条件

  宗教界神职人员提出移民申请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在提出宗教移民申请前的最近2年内,申请者是其信仰的宗教教派的成员,而该宗教教派在美国有非营利的宗教组织,如教会、寺庙、清真寺等;

b.    申请者来美国的唯一目的是在宗教组织,或与宗教组织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从事:

§     其特定教派的牧师及相当于牧师级别工作,

§     其它神职人员的与其宗教职业相应的工作,或应呼召献身于宗教事业的神职侍奉工作。

c.    申请者必须在提出移民申请前从事上述第2项的牧师、职业/侍奉工作连续2年之久。除了牧师或应呼召献身于宗教事业的神职人员外,自愿的不领取报酬的神职专业/职业工作不能算作连续两年的时间;他们必须领取报酬,方能用来计算其侍奉工作时间。但对于牧师而言,则略为灵活些。牧师在美国以F-1身份攻读神学学位的时间也可以算作两年的工作时间。

3.    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

该类别的申请不需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只要有相应的宗教机构如教会、寺庙接纳,即可直接向移民局申请。与R-1签证不同的是该类别必须先经移民局批准后,方可向领事馆提出移民签证申请。申请者主要需要提供以下的文件:

a.    I-360移民申请表;

b.    美国联邦税务局签发的宗教组织免税资格证书;

c.    申请人的两年宗教会员资格证明,和连续从事两年神职工作的证明;

d.    申请人的其它资格证明;

e.    申请人的履历;

f.     申请人将来在美国的宗教组织工作的详细情况;

邀请申请人的美国宗教组织的背景材料情况。

 

R-1宗教人士签证与职业移民第四优先宗教领域的神职人员的区别   R-1类别的宗教人士只能来美国从事短期的宗教活动,签证期满后,必须回国;除非在这期间向移民局申请调整身份,取得绿卡。第四优先宗教领域的神职人员类别是指以宗教工作为基础申请美国绿卡,直接以移民身份进入美国,或在美国通过调整成绿卡身份,在美国永久居住。
    R-1
类别的宗教人士只要是其信仰的宗教教派的成员达2年即可,无连续从事2年神职工作的要求。但是第四优先宗教领域的神职人员则必须符合两方面的要求。连续从事2年神职工作的要求不限于海外或在美国相应宗教机构的工作。如果申请人持R-1签证来美从事与其资历相应的神职工作2年届满后,也可提出申请。因为,移民法和条例规定,只要在提出移民申请前担任过两年神职人员即可。此外,鉴于攻读神学学位的时间也算作两年的工作时间, 如果在神学院或佛学院等同类性质的学院攻读两年,也可符合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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