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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的条件 本市居民,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除外。 二.办理的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护照申请表》,并提交相同规格照片2张。 2.提交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下列(特定身份)人员还需提交单位意见: (1)在职和退(离)休的市管干部: (2)各级机关包括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中处级领导干部; (3)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商业秘密以及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4)参照以上规定的在沪中央直属单位、外省市自治区驻沪单位的工作人员。 4.如果申请人原先申办过中华共和国普通护照(已过期失效),请提交该失效护照或中华共和国旅行证及复印件(如该护照已遗失,应向上海市出境管理局声明作废)。 5.提交公案出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须亲自办理。
不满16周岁或7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可委托代办(代办人须提交身份证)。 四、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护照200元/本;加注20元/项。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293号、国际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六、咨询电话:28951900 七、监督电话:68547109 |
| 0 元/人(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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