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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耀会认为:长城保护条例的执行存在六个问题
来 源: 中国长城网 发布时间:2007-12-03 12:29:45.0 作者:余文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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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耀会认为:长城保护条例执行仍存在六个问题
 
   12月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的《长城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万里长城》编辑部就长城保护有关问题,采访了中国长城学会常务副会长董耀会。
   董耀会认为,《长城保护条例》颁布以来,全国各地的长城保护工作,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特别是国家长城保护工程启动以来,在全国掀起了一个长城保护的高潮。长城普查工作在全国全面铺开,已经取得了很好的阶段性成果。但是《长城保护条例》的执行情况,在各地方却有好有坏,总体来说仍满足不了长城保护的实际需要。
   他认为《长城保护条例》在执法中存在着六个问题,这六个问题中包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与法规配套的长城保护规划未能及时出台,致使条例的执法清晰度满足不了执法的需要问题;由于长城保护条例执法的不到位,致使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公众参与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等问题。他将具体情况归纳成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长城保护条例的执行工作尚未在长城沿线全面推行。国家长城保护工程及相关的工作虽然已经启动,但工作还有死角。基层文物部门的长城保护力量,也并没有随着《长城保护条例》的颁布而得到加强。基层长城保护的人员和经费都没有得到很大的提高。长城沿线各级政府也没有做好依法行政的准备,绝大部分市县政府没有按条例要求,将长城保护事业列入本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政府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就更少。在执法主体的执法能力没有得到加强,守法的主体也没有树立起守法意识的情况下,推行《长城保护条例》工作的难度之大,是可想而知的。
   二是《长城保护条例》尚不能满足执法的清晰度要求。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至今尚未完成编制,甚至连总体规划纲要也还没有编制出来。全面贯彻落实《长城保护条例》,在很多执行过程中都要涉及到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各地方政府制定长城保护规划也要依据国家的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纲要本应该在长城保护条例颁布之前先行出台的,可是条例已经颁布一年了,总体规划纲要至今还没有出来,致使长城保护条例的一些条款无法有效实施。按计划《国家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到2009年才能出台,这期间的有关问题如何解决,需要认真研究。
   三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严重存在。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对《长城保护条例》有法不依,仍然是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在旅游开发的管理中,个别地方仍存在着“先上车,后补票”,甚至上了车也不补票的违法现象。也有的长城地段和长城景区中,存在不符合开发旅游条件的地方却能通过政府审批,不符合《长城保护条例》规定的项目却能上马的情况。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建设项目中涉及长城保护内容,本应该报上级文物部门,却没有报。也有地方文物部门把关不严,存在旅游开发项目漏管的现象。
   四是执法队伍能力、水平和社会责任感亟待提高。一方面,基层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力量十分薄弱,长城保护机构不健全,绝大部分县级单位都没有专门的长城保护管理队伍。在和很多基层文物干部接触中发现,不少人对长城保护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并不太熟悉。一些地方的文物部门甚至尚未看到《长城保护条例》。执法队伍能力、水平满足不了执法的需要,严重的影响了基层长城保护执法行政的水平;另一方面,有些文物部门在部门和个体利益面前,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不敢以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为依据处理问题。
   五是,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尚未解决。由于长城保护条例的执法力度不够,对破坏长城事件处罚过轻,很多时候既不能对当事者产生制止、震慑作用,更不能起到杀鸡儆猴的预防作用。发生破坏长城事件,丝毫不影响相关领导特别是国营企业领导,真正看重的利益----头上的官帽。而对长城保护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官员的官帽,更是毫无影响。现在对破坏长城的行政处罚主要以罚款为主,罚款数额远远低于企业采取保护长城措施的费用,企业或其他相关利益部门,会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选择破坏长城。
   六是公众参与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公众参与程度的高低是衡量长城保护工作是否做好了的重要标准,因为公众参与是作好这项工作的基础。由于长期受官本位观念的束缚,各级政府发动公众参与社会事物的热情不高,普通民众对法律法规授予自己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和义务认识也不足,这是客观现实。基于此,《长城保护条例》虽然规定了支持和鼓励公众参与长城保护工作的条款。但是政府有关部门并没有制定出支持鼓励公众参的形式与方法方面的政策,公众参与长城保护工作的难度很大,实际上仍处于流于形式的状态。
  (摄影:郑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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