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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大型建设项目文物勘探/考古发掘工作监理办法(试行)》
来 源: 中国长城网 发布时间:2005-01-10 18:26: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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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建设项目中文物勘探、考古发掘工作的管理、保证工作质量,依据《河南省大型建设项目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内大型建设项目的文物勘探、考古发掘项目实行监理制度。项目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河南省文物管理局大型建设项目文物管理办公室的委托,对河南省大型建设文物勘探、考古发掘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条 大型建设项目文物考古监理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文物保护和大型项目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河南省文物管理局大型建设项目文物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大型建设项目的文物考古监理工作并指定监理单位。
     第五条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大型建设项目文物考古监理实行有偿服务,监理费为文物保护总经费的1%。
     第六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团体考古领队资格的文物考古发掘单位方能承担大型建设项目文物考古监理工作。 
     第七条 拟从事大型建设项目文物考古监理的单位可以向省文物局大型建设项目文物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执业资格和相关业务工作水平审查合格后即可取得从事河南省大型建设项目文物考古监理的资格。
     第八条 大型建设项目文物考古监理采用省文物局大型建设项目文物管理办公室(委托方)与项目承担单位(责任方)和监理单位签定协议的方式,明确三方的责权利。
     第九条 大型建设项目文物考古监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田野考古操作规程》和《河南省文物钻探工作规程》的规定,依据协议对项目的钻探、布方、遗迹发掘、遗物处理、经费使用、工地安全和各种科学记录资料等田野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理。
     第十条 大型建设项目文物考古监理单位具有项目质量的否决权。监理单位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责任方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抄报委托方。
     第十一条 由于考古发掘的不可预见性,项目实施如果与协议目标有较大出入、需向委托方提出变更意见时,责任方应与监理单位联合署名。
     第十二条 大型建设项目文物考古监理单位应在项目田野工作中期阶段和结束阶段分别向委托方提交监理报告。该报告作为委托方按进度向责任方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大型建设项目文物考古监理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与责任方有行政或经营上的隶属关系。
     (二)监理组织和主要人员应相对独立、保持稳定。
     (三)大型建设项目文物考古监理业务不得分包或转包。
     (四)不得对本单位在河南省范围内的项目进行监理。
     第十四条 大型建设项目文物考古监理单位应组成以总监理师为首的专门监理组织并派驻代表,履行规定的职责。
     总监理师是监理单位执行监理协议的全权责任人,应由具有高级职称和国家文物局个人考古领队资格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师以下可设监理师、监理员,分级履行职责。监理师须具有国家文物局个人考古领队资格。
     第十五条 文物考古监理单位有依法保密和尊重知识产权的责任。末经委托方允许不得对外公布考古项目信息,未经委托方和责任方允许不得引用、发表该项目的各种资科和成果。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文物局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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